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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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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基本原则。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在我国《刑诉法》的多次修改中都被保留下来。但是,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争议从未间断。笔者认为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具有存在的司法价值。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理念的分歧,犯罪控制的侧重不同和监督制度的匮乏,公、检、法三机关在落实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中存在公检冲突、公法阻隔和制约缺失等执行偏差。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执行偏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该原则的司法价值。完善的制度机制可以保障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准确实施。在完善制度机制的保障下,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出应用的司法价值。刑事诉讼保障机制的创建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推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良性重构,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服务能力。
 
备受争议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