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摘要:在传统的环境侵权理论体系中,对生态环境自身的关注几不可查,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所以在侵权体系中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行,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建立,它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两种救济方式。这种多元化的救济方式,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但是,生态环境法益具有公益性,是否应该被纳入保护私益的民法体系引起很多争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与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衔接,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操作,也是对司法实践的一次考验。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
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更新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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