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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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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举证责任

中文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社会贫富和消费差距以及债权人对于产品或资金使用的控制权丧失等因素,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存在困难。在客观事实难以调查清楚的时候,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只是此情境下推定的法律事实若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话,就会不可避免的引起争议和矛盾。因债权人、举债人及举债人配偶在各个法律关系中的证据距离、证明成本、举证能力各不相同,故将举证责任全部归于任一方主体承担,均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证明责任的要求。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就应当细化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于不同类型的债务中。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推定的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权益保护


目 录

前言 1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 1

(一) 时间标准 1

(二) 用途标准 1

(三) 名义标准 2

(四)合意标准 2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面临的困境 3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度认定不明 3

(二) 夫妻共同债务均界别为连带债务有失偏颇 4

(三) 债务追偿机制不完善 4

(四) 双重举证责任对债权人不公 5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建议 5

(一)确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5

(二)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 6

(三)完善债务承担后追偿机制 7

(四)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7

四、结语 8

参考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