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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营利性高校监管模式

更新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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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营利性高校监管模式


问题提出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产生最初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其历史超过350年,但这直到二战结束后这类高校才真正快速发展起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才纳入美国教育数据信息中心。美国的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和学院,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最近十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营利性高等教育的运行模式与发展趋势,改变了美国传统高等教育的现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整体布局,引发了社会矛盾,成为高等教育学界的研究热点。美国国会甚至专门为此成立国家委员会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其“经营行为”对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影响。各州政府也开始关注营利性高等教育在政府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20世纪90年代,营利性高校成为了美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终身教育体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营利性高校的发展离不开美国对营利性高校监管的探索。对营利性高校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营利性高校的教育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高等教育体系的混乱。
 
反观我国,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取得一定的进步,民办高等院校的营利性为逐渐增多。但在监管上仍存在管理越位、资助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被提上日程。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中获得合理报酬。与此前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取得投资的合理回报提供了法律依据。自此,民办营利性高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2010年10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开启了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新篇章。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并将适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增补,为推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清除荆棘,这使得长期以来有关民办高校能否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的争论尘埃落定。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颁布,营利性高校在我国取得了合法性的地位。2017年我国颁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办营利性学校的政策。其中明确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工商总局的监管责任,我国政府对于民办营利性学校的监管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而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